為加強全市電動自行車停放管理,進一步維護市容秩序,方便廣大市民出行,日前,市委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正式印發了《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停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非機動車停放場(點)私拉亂接電線對電動自行車實施充電。
市委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我市電動車總量達200余萬輛,由于對電動車一直缺乏監管,也沒有相關的停放管理辦法,無具體的管理部門,執法難度大等原因,導致電動車亂停亂放現象十分嚴重。針對此情況,市城市管理局與交警、交運、住建部門對接協商,報市政府同意后,新出臺了加強電動車停放管理的“十條”措施。
措施一: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集中停放、擺放有序、朝向一致”的原則,停放在停車場(點)或指定的劃線區域內。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要強化宣傳教育,引導廣大市民有序規范停放電動自行車,確保市容環境整潔有序、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措施二:沿街施劃的無人值守非機動車停放點,免費對電動自行車車主提供停放服務,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收費,安全保管責任由車主自行承擔。
措施三: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可根據道路條件,在確保行人通行不受影響、不占用盲道或消防通道的前提下,按照非機動車停放場(點)標準,設置更多的無人值守非機動車停放場(點),供市民免費停放。對已施劃,但不清晰、不符合要求的停放點標線要組織重新施劃,確保各停放場(點)的標線清晰、規范。
措施四:街面有人值守的非機動車停放場(點),由轄區街道辦事處具體設置,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空間設置有人值守非機動車停放場(點)。具體管理辦法、收費標準等由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措施五:經批準設置的有人值守非機動車停放場(點),應當統一設置存車標識牌、存車收費價格公示牌、經營管理單位的標志及其監督電話等信息,便于市民監督。
措施六:大型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寫字樓、醫院、學校、小區等應當嚴格按照規劃要求,不得擅自變更規劃,將用于停放非機動車的停放場地改作他用。
措施七:各類外賣、快遞、代駕等服務平臺應加強人員管理、落實主體責任,做好從業人員有序停放電動自行車的宣傳教育工作,確保車輛在規定區域有序停放。對有條件的聚集區,提倡單獨設置服務平臺專屬停放場(點)。
措施八:企業、物業、大型商場(超市)、沿街商鋪應嚴格履行門前三包自我承諾制,對門前亂停亂放行為要予以勸導或制止,主動做好門前車輛停放工作。對不聽勸阻的,可向當地轄區政府(管委會)相關管理部門舉報。
措施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非機動車停放場(點)上私拉亂接電線對電動自行車實施充電;有條件的各類大型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寫字樓、醫院、學校、小區等在確保安全并取得轄區街道、應急管理、自然資源規劃、消防、住建、城管等部門同意后,可集中設置電動自行車充電區,滿足充電需求。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內城中村集中停放點按各區電動車集中停放點建設登記備案核準流程進行規范和管理。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市區兩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要加強小區、城中村內非機動車的停放管理,確保小區、城中村內部道路、樓道內無亂停亂放現象。
措施十:對未在停車場或者指定地點停放的電動自行車,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可組織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消防、城市管理等部門實施聯合執法。當事人在現場的,接受相關教育并進行處罰;當事人不在現場的,可以將違規停放車輛拖移至轄區指定區域集中停放。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做好被拖移車輛的信息登記,公示查詢電話,有條件的要通過一定的方式提醒車主,方便車主查詢。對已實施拖移的車輛,由車主帶齊車輛信息等證明材料,自行前往集中停放點,經確認后,領取所屬車輛并接受相應的處罰和教育。